(2017)内072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鹿洪喜与富强、吴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洪喜,富强,吴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193号原告:鹿洪喜,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英,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强,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吴立新,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鹿洪喜与被告富强、吴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鹿洪喜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洪喜撤回起诉,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洪喜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鹿洪喜负担。审 判 长 陈庆伟人民陪审员 李秋凤人民陪审员 姜春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