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倪贵娥与翁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贵娥,翁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325号之二原告:倪贵娥,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王凯磊、徐达,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胜利,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倪贵娥与被告翁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贵娥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翁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贵娥撤回对被告翁胜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倪贵娥负担。审 判 员 卞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