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432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诉岳阳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车新华、粟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岳阳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车新华,粟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432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被申请人:岳阳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车新华。被申请人:粟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岳阳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车新华、粟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查封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90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车新华、粟煌银行存款29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