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邢台市华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邢台市华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绿化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维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运生,男,汉族,1955年4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系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台市华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523号。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市华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侵害他人利益,撤回执行申请程序合法,经合议庭和议,准予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连军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