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田江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田江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99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817666384H负责人:郭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夫,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刚,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江。身份证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田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志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员王艳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