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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玉林诉孙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林,孙玉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853号原告:张玉林,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群,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全,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张玉林与被告孙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群、被告孙玉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承包费12,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2011年至2013年秋三年,每年承包费6,000元,合计18,000元,被告已给付了9,000元,余款9,000元至今未付。孙玉全辩称,承包原告土地属实,承包费已分四次还清,不欠原告的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1月15日,原告张玉林与被告孙玉全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由孙玉全承包张玉林家1.5垧地,约定从2011年至2013年秋,承包期为三年,每年交纳承包费6,000元,共计承包费18,000元,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给付原告6,000元。2014年5月6日,原告妻子李珍玲收到被告孙玉全承包费3,000元,余下9,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林与被告孙玉全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承包费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被告提出其已将承包费付清的辩解意见无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张玉林要求被告孙玉全给付拖欠土地承包费9,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玉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玉林土地承包费人民币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玉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密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海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