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西安荣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文裕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荣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文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0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荣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志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帆,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文裕。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敏,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娟,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荣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文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西安荣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常宝堂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代理审判员 卢建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