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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辖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付利国、安徽绿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付利国,安徽绿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辖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红荔枝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利国,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迎宾街**号。原审被告:安徽绿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四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信兴广场主楼2809号。法定代表人:胡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火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利国、原审被告安徽绿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2民初3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火电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付利国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火电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平& # xB;审判员 谷立军审判员 杨   亚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龚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