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祝长远与被申请人王德志、任香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祝长远,王德志,任香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祝长远,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影,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发,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志,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钻探三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香丽,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九厂职工。再审申请人祝长远因与被申请人王德志、任香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6民终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祝长远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2、原审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无依据,判令再审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无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判决,故申请法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祝长远不履行给付剩余房款的合同义务,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再审申请人祝长远未及时将房屋返还被申请人王德志、任香丽,应支付房屋使用费用。原审法院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果情况下,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并无不当。故一、二审判决解除祝长远与王德志、任香丽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祝长远承担返还王德志、任香丽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祝长远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祝长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亚芬审判员 鞠元凤审判员 伍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