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继芬与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芬,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682号原告:刘继芬,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玉田县。被告:张玉,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玉田县。刘继芬与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继芬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继芬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刘继芬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