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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继芬与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芬,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682号原告:刘继芬,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玉田县。被告:张玉,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玉田县。刘继芬与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继芬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继芬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刘继芬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