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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温岭市鼎升化纤厂、陈雪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鼎升化纤厂,陈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600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鼎升化纤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长大村小长大。法定代表人吕正辉。被执行人陈雪峰,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3992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鼎升化纤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陈雪峰(2017)浙1081执4600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雪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雪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雪峰在温岭市和亚鞋业有限公司处有90%的股权(出资额为90.9万元);温岭市禾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处有34%的股权(出资额为3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雪峰在温岭市和亚鞋业有限公司处有90%的股权(出资额为90.9万元);温岭市禾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处有34%的股权(出资额为34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