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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行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和春与乌鲁木齐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新市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0三团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三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01行初331号原告:李和春,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258号国秀家园小区*座*单元****号。委托代理人:饶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创新大厦A座26楼。法定代表人:郝建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义金,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北路1180号。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三团,住所地:新疆五家渠蔡家湖镇。法定代表人:蒋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三团团长。委托代理人:焦继武,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三团机关工作人员,住新疆五家渠市103团光明西街文化小区。委托代理人:骆刚,新疆江清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和春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三团房屋行政征收补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和春委托代理人饶蕊、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军、王义金、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三团委托代理人焦继武、骆刚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和春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和春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38元(原告李和春已预交),减半收取448.19元,由李和春负担,其余448.1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和春。审 判 长  刘瑞东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郭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靖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