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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履刚和魏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履刚,魏仁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327号原告王履刚,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皋兰县石洞镇豆家庄村农民,住该村66号。被告魏仁虎,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皋兰县石洞镇豆家庄农民,住该村141号。原告王履刚与被告魏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履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王履刚负担。审判员  魏永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