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树文、赵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树文,赵志红,周婧,付建法,王海清,周慧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358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王树文,男,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赵志红,女,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周婧,女,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付建法,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王海清,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周慧丛,女,198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树文、赵志红、周婧、付建法、王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