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童华东与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华东,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3021号原告:童华东。被告:蒋伟。原告童华东与被告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童华东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还款需要于2017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75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予以确认并均就还款期限作出约定。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本院查明,被告蒋伟尚欠原告童华东借款17500元及双方就还款期限作出约定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被告蒋伟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童华东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予以支持。被告蒋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童华东借款17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被告蒋伟负担。原告童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费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