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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学金、张亚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金,张亚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刑初5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金,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郑州市,现住郑州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4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21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亚南,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郑州市,现住郑州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3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21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金、张亚南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助理检察员陈建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金、张亚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张学金创办河南斯葩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3年6月份,张学金因其公司资金短缺让被告人张亚南从郑州硕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黑色丰田汽车(车主为李某2),随后张学金伪造李某2的身份信息及委托书等材料,与张亚南商量将该车抵押借钱,对外宣称车辆是自家亲戚的。张学金通过郑某等人找到郭某借钱。2013年6月17日,张亚南开着该车载着张学金来到郑州市开发区康鼎创业大厦2号楼622房间,二人将车辆手续、李某2的行驶证及张学金伪造的李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抵押车辆的手续等材料及车钥匙交给郭某,并给郭某写有委托抵押车辆的手续,张学金、张亚南对郭某等人谎称车主在外地,无法返回,委托张学金办理此事,以此借款十万元。后郭某带着车辆及相关手续,在开封市鼓楼区旗纛街北口红将军面馆,将车辆及手续抵押给被害人耿某,向耿某借款十万,约定月息5分,当场郭某返还给耿某5000元。郭某带着9.5万元回到郑州市开发区康鼎创业大厦2号楼622房间,扣除四个月利息后交给张学金8万元,张学金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2013年6月15日,车辆租赁到期后,张亚南没有按期还车,汽车租赁公司联系不上张亚南。2013年7月10日,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找到并开走。为了能够继续骗取耿某的信任,张学金通过郭某等中间人,又抵押一辆车给耿某,因车辆价值低,耿某未同意。后张学金外出打工、张亚南搬出家中,更换手机号,失去联系。案发后,张学金、张亚南的家属赔偿耿某12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耿某对张学金、张亚南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3月28日,张亚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4月14日,张学金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学金、张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学金、张亚南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学金、张亚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学金与张亚南是父子关系。2007年,被告人张学金创办河南斯葩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3年6月份,张学金因其公司资金短缺让被告人张亚南从郑州硕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黑色丰田汽车(车主为李某2),随后张学金伪造李某2的身份信息及委托书等材料,与张亚南商量将该车抵押借钱,对外宣称车辆是自家亲戚的。张学金通过郑某等人找到郭某借钱。2013年6月17日,张亚南开着该车和张学金来到郑州市开发区康鼎创业大厦2号楼622房间,二人将车辆手续、李某2的行驶证及张学金伪造的李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抵押车辆的手续等材料及车钥匙交给郭某,并给郭某写有委托抵押车辆的手续,张学金、张亚南对郭某等人谎称车主在外地,无法返回,委托张学金办理此事,以此借款十万元。后郭某带着车辆及相关手续,在开封市鼓楼区旗纛街北口红将军面馆,将车辆及手续抵押给被害人耿某,向耿某借款十万,约定月息5分,当场郭某返还给耿某5000元。郭某带着9.5万元回到郑州市开发区康鼎创业大厦2号楼622房间,扣除四个月利息后交给张学金8万元,张学金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2013年6月15日,车辆租赁到期后,张亚南没有按期还车,汽车租赁公司联系不上张亚南。2013年7月10日,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找到并开走。为了能够继续骗取耿某的信任,张学金通过郭某等中间人,又抵押一辆车给耿某,因车辆价值低,耿某未同意。后张学金外出打工、张亚南搬出家中,更换手机号,失去联系。案发后,张学金、张亚南的家属赔偿耿某12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耿某对张学金、张亚南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3月28日,张亚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4月14日,张学金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金、张亚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前科证明、报案材料、车辆抵押借款相关手续、车辆租赁相关手续、谅解书、收到条、领条、收条、自首证明、证人郭某、路某、郑某、李某1、李某2、李某3的证言、被害人耿某陈述、被告人张学金、张亚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金、张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学金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亚南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学金、张亚南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属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被告人张亚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玉宏审 判 员  何云娣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