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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党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党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370号原告:赵某某,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党某某,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党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露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