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4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晓庆与姚树兵、敖景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庆,姚树兵,敖景兴,十堰市杰顺安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叶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庆,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姚树兵,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敖景兴,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鄂鄂陕大道县客运站对面惠文华住宅楼1单元5楼西则(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十堰市杰顺安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420382000026708。法定代表人:姚树兵,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陈坡村。被执行人叶万兵,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陈晓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4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姚树兵、敖景兴、十堰市杰顺安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叶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销对姚树兵、敖景兴、十堰市杰顺安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叶万兵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