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628汤秀凤与张仁明、张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秀凤,张仁明,张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628号原告:汤秀凤,女,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仁明,男,1951年4月18日生,汉族。被告:张梅芳,女,1954年4月17日生,汉族。原告汤秀凤与被告张仁明、张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日,原告汤秀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秀凤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秀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原告汤秀凤负担。审 判 长 许 跃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