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4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金平与庄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平,庄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民初4297号原告:林金平,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庄瑞明,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林金平与被告庄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瑞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金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庄瑞明偿还林金平借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5日起计至还清款目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5日,庄瑞明以其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林金平借款40万元。同日,庄瑞明出具了“今借到林金平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正(400000元),注:1个月还清,超期按5分月息计。”的借条交由林金平收执。双方在上述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借款利息,但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5日;若超期,则逾期利息按月利率5%计。现借期届满,经林金平多次催讨,但庄瑞明仍拖欠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分文未还。庄瑞明未作答辩,也未举证、质证。因庄瑞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本院仅对林金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林金平所诉的事实基本属实。以上事实有林金平提交的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借条、庄瑞明的户籍查询回执及林金平的庭审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庄瑞明向林金平借款40万元,有庄瑞明出具并交由林金平收执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借期届满,庄瑞明应当偿还。至于逾期利息的支付问题,由于双方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率5%计,明显过高,现林金平自愿将逾期利息的月利率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林金平要求庄瑞明偿付以4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5日起计至还清款目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庄瑞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庄瑞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林金平借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5日起计至还清款目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庄瑞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金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