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建喜与武汉市鑫鑫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卫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喜,武汉市鑫鑫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卫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18号原告:田建喜,个体,住内蒙古托克托县。被告:武汉市鑫鑫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继兵,职务不详。被告:宋卫国,职业不详,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田建喜与被告武汉市鑫鑫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卫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田建喜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建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 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