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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建喜与武汉市鑫鑫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卫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喜,武汉市鑫鑫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卫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18号原告:田建喜,个体,住内蒙古托克托县。被告:武汉市鑫鑫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继兵,职务不详。被告:宋卫国,职业不详,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田建喜与被告武汉市鑫鑫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卫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田建喜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建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 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