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19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莫镇桥与陈建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镇桥,陈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19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镇桥,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执行人:陈建仁,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原告莫镇桥与被告陈建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12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告陈建仁承诺向原告莫镇桥支付赔偿款共计12696元,该款由被告从2016年8月份起分三个月,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4232元给原告;二、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原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不得向任一方主张任何权利;三、如被告陈建仁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以上实际拖欠的款项(已支付的可扣除)另加违约金2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义务人陈建仁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莫镇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建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登记有粤Y×××××小汽车一辆(该车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10月12日止,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期满后,被查封的车辆将依法自动解除查封),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另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湖南省××自治县,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发函委托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至今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46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去向不明的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19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振祥执行员 刘德剑执行员 肖 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圣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