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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云飞、蒋邦凤等与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胡李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飞,蒋邦凤,李勇,李静静,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胡李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443号原告:李云飞,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蒋邦凤,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勇,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静静,女,199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胡李村民组。诉讼代表人:李孔玉,村民组长。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云飞、蒋邦凤、李勇、李静静诉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胡李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争议较大。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许宗权人民陪审员  唐朝霞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青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