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孙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668号原告:蒋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王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孙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