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沈阳物美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柒南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物美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柒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5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物美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刘秀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远,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柒南,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曾雨佳,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物美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物美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柒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14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物美网络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柒南的诉讼请求,并判决金柒南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金柒南的工资并非是基本工资加提成,而是按其送餐次数计算。沈阳物美网络公司也未向金柒南发放工作服。金柒南系我单位临时雇佣人员,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不能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仅凭微信截图、照片及证言就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严重违法法律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金柒南承担,不应由我方承担。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金柒南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金柒南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9月28日,金柒南到沈阳物美网络公司位于皇姑区寿山路9巷98号312室的办公地点从事送餐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交给金柒南。2016年10月8日,金柒南受沈阳物美网络公司指派在送餐途中受伤。经治疗花去大量费用。在双方协商如何赔偿期间,沈阳物美网络公司让金柒南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但仍没有给金柒南。后来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金柒南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获支持,因此诉至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金柒南与沈阳物美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沈阳物美网络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28日金柒南到沈阳物美网络公司事送餐员工作,金柒南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入职后沈阳物美网络公司为金柒南发放了工作服,沈阳物美网络公司为金柒南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16年10月8日中午12点左右金柒南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金柒南受伤后,沈阳物美网络公司的站长杨彬通过转账给员工孙龙,由孙龙转账给金柒南,为其垫付医疗费10000元,金柒南工作期间因时间短,沈阳物美网络公司未为其发放工资。2016年金柒南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6日出具沈河劳人仲字[2016]4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金柒南的仲裁请求,金柒南对该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金柒南提供的微信截图证明金柒南按照沈阳物美网络公司安排来完成送餐工作,金柒南提供的晨会规定的照片,进一步证明金柒南必须在早晨8点50分前上班,证明了金柒南必须遵守沈阳物美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受其管理,另外金柒南提供的工作服及证人证言均能证明金柒南系沈阳物美网络公司的送餐员,其送餐工作是沈阳物美网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沈阳物美网络公司提出金柒南系沈阳物美网络公司的“临时雇佣送餐员”问题,因沈阳物美网络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沈阳物美网络公司的该抗辩内容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金柒南与被告沈阳物美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2016年9月2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沈阳物美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时,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沈阳物美网络公司与金柒南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从工作内容上看,金柒南工作内容为送餐服务,其工作内容是沈阳物美网络公司业务组成部分。金柒南提交的工作服和“蜂鸟配送“送餐保温箱确为沈阳物美网络公司所有,可见沈阳物美网络公司为金柒南提供了生产工具,即沈阳物美网络公司为金柒南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从报酬发放的情况看,沈阳物美网络公司也是以月为单位按金柒南的送餐次数向金柒南支付报酬。沈阳物美网络公司与金柒南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金柒南提供的照片和证言能够证明金柒南受沈阳物美网络公司管理。沈阳物美网络公司举证与金柒南之间是雇佣关系,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一审法院依据劳社部发[201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沈阳物美网络公司与金柒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对沈阳物美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沈阳物美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物美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文彬审 判 员  贺新发代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佟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