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明盛纸业有限公司与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明盛纸业有限公司,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3837号原告:杭州富阳明盛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79459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江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5634433235,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富堨经济园。法定代表人:袁俊。原告杭州富阳明盛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盛纸业)诉被告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明盛纸业于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比特富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5147.60元,支付违约金42514.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盛纸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比特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富阳明盛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比特富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富阳明盛纸业有限公司购买无纺壁纸。货款金额经双方协商后以送货单开具的数量、单价、金额为准。业务正常往来时遇农历年底,被告需在农历年底前付清所欠全部货款。如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按所欠货款金额10%计算的违约金。2017年3月27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17年3月25日,被告比特富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25147.60元,同日,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尚余375147.50元未付。另查明,富阳明盛纸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杭州富阳明盛纸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明盛纸业与被告比特富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比特富公司尚欠原告明盛纸业货款375147.50元的事实,有比特富公司出具的结账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经原告催讨,被告比特富公司未支付货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比特富公司应支付其违约金42514.76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比特富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明盛纸业有限公司货款375147.60元,违约金42514.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5元,减半收取3782.5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402.50元,由被告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富阳明盛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