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孔卓与翟长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卓,翟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保344号申请人:孔卓,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翟长红,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因申请人孔卓与被申请人翟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孔卓于2017年5月22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对被申请人王富国、翟长红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344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