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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涛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234号被执行人:钱涛涛,男,199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2016)浙0683刑初89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钱涛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钱涛涛退赔王军损失人民币600元,退赔张玉萍损失人民币40元,退赔张佳璐损失人民币28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钱涛涛现处服刑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少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