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建民、崔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民,崔阳阳,皇甫凡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民,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阳阳,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审被告皇甫凡亮,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上诉人王建民与被上诉人崔阳阳,原审被告皇甫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崔阳阳于2017年3月8日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皇甫凡亮、王建民偿还本金14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该院于2017年5月13日作出(2017)豫1424民初1068号判决,王建民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王建民未缴纳上诉费,经本院催缴后,上诉人王建民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建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倩审判员 周克风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