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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贺健与被执行人侯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贺健,侯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张贺健,男,1987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侯宏利,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张贺健与被执行人侯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726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贺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7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