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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镇堂、蒋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镇堂,蒋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黄镇堂被执行人:蒋惠芳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镇堂与被执行人蒋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525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蒋惠芳银行存款情况,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四个,因余额较小未予扣划;2.蒋惠芳名下有位于长兴县太湖街道沉渎港村东庄自然村的土地使用权一宗,性质为村集体所有土地,未予查封;3.查询被执行人蒋惠芳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未发现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厚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