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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杜心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心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224号申请人杜心电,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方翔,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徽磊,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崤山路中段58号。负责人韩建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杜心电诉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心电诉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杜心电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0800元,于2017年8月14日前付清。二、各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