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康市伟宏农机有限公司与浙江宝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伟宏农机有限公司,浙江宝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民初3427号原告永康市伟宏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塔路39号。法定代表人楼绍红,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龙青,永康市九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楼美君,女,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浙江宝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金西大道北浙江金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221室。法定代表人应振登。原告永康市伟宏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宏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宝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琦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伟宏公司的委托代理唐龙青、楼美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伟宏公司起诉称:原告经营矽钢片买卖业务,自2013年起与被告建立产品买卖关系。双方以传真的形式订立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供方发货,需方确认收货后,供方在一个月内出具增值税发票,需方再行按时支付货款。被告初时十分信守经营规则,2014年3月23日前的货款在之前都能结清,之后因经营需要双方继续发生买卖至2014年9月23日。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双方之后就再没有订立过购销合同,不再发生买卖关系。至2016年11月底止,被告再没有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货款80583.48元。故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583.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庭审中,原告确认欠款金额计算错误,实际欠款为80570.27元。被告宝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伟宏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购销合同传真件5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6张、汇款凭证原件5张,欲证明被告尚欠货款80570.27元的事实。二、购销合同传真件18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8张、汇款凭证复印件16张,欲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以及交易事实。被告宝源公司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能与其陈述相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分别于2014年8月15日、2014年8月24日、2014年9月3日、2014年9月10日、2014年9月22日向原告购买价值81408.64元、27195.6元、111743元、200276.75元、71044.2元的武钢产品,并签订了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均约定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由原告在发货后一个月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为此向被告开具上述交易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支付货款411097.92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0570.2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未支付原告货款80570.2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理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在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款项,被告未按约付清款项,故原告可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宝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伟宏农机有限公司货款80570.2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宝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应晓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