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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宋莉萍、王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宋莉萍,王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王立新。被执行人宋莉萍。被执行人王洪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09233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8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宋莉萍、王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宋莉萍、王洪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武侯执保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依法将宋莉萍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XX)予以查封。2017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人民币5119700元。现因被执行人宋莉萍、王洪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莉萍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XX)予以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5119700元,如遇流拍,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