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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晓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刑初88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来,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无业,现住山阴县。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来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荣、马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阴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晓来2017年1月至2月盗窃他人财物八次,价值达4601元。被告人张晓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张晓来在山西博昌4S店员工宿舍楼道外,将李某1停放的一辆粉色英克莱脚踏式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0元)盗走,后该电动车以100元价格卖给山阴县应山路一家废品收购站的一男子;2、2017年1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张晓来在山西博昌4S店员工宿舍楼门口,将贺某停放的一辆粉色小鸟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元)盗走,后该电动车以65元价格卖给山阴县应山路一家废品收购站;3、2017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晓来在山西博昌4S店员107室内,将张某1衣服内的80元现金盗走;4、2017年1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张晓来在山西博昌4S店员工宿舍内盗走陈某的电动车钥匙,后将陈某停放在楼前的一辆红色英克莱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2元)盗走,后该电动车以300元价格卖给闫某开设的电动车门市,现该车已发还;5、2017年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晓来在山西博昌4S店员工宿舍505室,将张某2床铺枕头下的一部HTC白色直板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8元)和另一间宿舍床上的一部白色手机盗走。后将张某2的手机留用,将另一部白色手机以60元价格卖个李某2开设的锦鹏手机店。现HTC手机已发还;6、2017年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晓来在山西博昌4S店员工宿舍007室,将王某的身份证和一块卡斯顿牌机械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8元)盗走,后将手表送给其同学。现王某的身份证已发还;7、2017年2月10日16时左右,被告人张晓来在山西博昌4S店员工宿舍内盗走一把车钥匙,后用该钥匙将张某2停放在楼外一辆黑色轿车门锁打开,盗走张某2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后将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冯某,卖与他人处理交通违法扣分10分。现驾驶证和身份证已发还;8、2017年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晓来打出租车到山西博昌4S店员工宿舍内,将陈某的一台小天鹅牌白色洗衣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5元)盗走,后以50元价格卖给栗虎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现洗衣机已发还。被告人张晓来共盗窃八次,涉案金额4601元,其所得赃款用于上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晓来之亲属代为退赔受害人损失2925元,退交非法所得575元、预交罚金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来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李某1、贺某、张某1、张某2、陈某、王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及其他证人栗虎、李某2、闫某、冯某、李某3、吕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涉案财务上交保管凭证、处理表,涉案物品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山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山价认字[2017]第00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达4601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晓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晓来在侦查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在庭审阶段表示自愿认罪,属坦白;被告人张晓来之亲属代为退赔受害人损失、退交非法所得、预交罚金,应视为被告人张晓来有悔改表现,又所盗物品、文件多数已发还受害人,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二、退赔受害人损失款2925元发还受害人,退交的非法所得575元、预交的罚金1500元,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库人民陪审员  安志艳人民陪审员  祁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