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天与被告李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天,李彦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2民初970号原告:黄文天,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彦方,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黄文天与被告李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彦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天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15日被告向我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彦方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借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能够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5日被告李彦方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时出具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此款到期被告未还,经原告索要未果。本院认为,被告李彦方向原告黄文天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借款不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向原告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李彦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李彦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文天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彦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米 旺人民陪审员 赵玉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贡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