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执12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胜利、武汉万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武汉万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25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万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26号。法定代表人:朱佳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21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万安置业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武汉万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