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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英,任羊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高金英。被执行人任羊年。申请执行人高金英与被执行人任羊年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02刑初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任羊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申请执行人高金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654.9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羊年向本院交纳24654.91元,申请执行人高金英已领取。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晋1102刑初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