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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刑初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山华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恢复审理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山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刑初83号之一公诉机关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山华,男,1963年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犍为县。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以(2017)川1123刑初83号刑事裁定,对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余山华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中止审理。经查,影响本案继续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帅 乐审判员 万 华审判员 何明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