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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一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泽昇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一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泽昇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朱煜凌,朱庆强,范建烽,马晓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101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单位广州一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盛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凤仪东路七巷14栋303房自编1号。诉讼代表人戚勇光,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一盛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从化市。被告单位广州泽昇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昇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凤仪东路七���14栋303房自编2号。诉讼代表人潘毅,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泽昇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人朱煜凌,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从化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车辆段司机,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张巧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庆强,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高雅馨、黄健林,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人范建烽,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住常州市武进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陶建冬,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晓晔,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住常州市戚墅堰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继华、梁泽,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州一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泽昇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朱煜凌、马晓晔、范建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告人朱庆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颖、贺辉群、李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一盛公司诉讼代表人戚勇光、被告单位泽昇公司诉讼代表人潘毅,被告人朱煜凌、朱庆强、范建烽、马晓晔,辩护人张巧婷、高雅馨、黄健林、陶建冬、杨继华、梁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需补充侦查,于2017年3月30日、4月27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公诉机关于2017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同日恢复法庭审理。公诉机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此案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蔡惠芳审判员  易亚峰审判员  全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苑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