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谢艳民、孟双友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艳民,孟双友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艳民,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4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孟双友,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开平区。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4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艳民、孟双友犯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艳民、孟双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谢艳民伙同被告人孟双友为了骗取保险金,于2014年3月12日10时至13时期间,分别通过在唐山市路南区京华加油站、胜利桥附近先后两次伪造事故现场,后向交警部门和被害单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报案,编造了因驾驶不慎造成三者车辆损失的虚假理由,骗取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3900元。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孟双友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经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艳民、孟双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等书证;证人李某、孔某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陈述;扣押、发还笔录及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艳民、孟双友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艳民、孟双友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艳民当庭自愿认罪,并且全部退赔,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双友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艳民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孟双友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小明人民陪审员 陈桂菊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