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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龙娜、李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娜,李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627号原告: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916860473M。住所地:宜良县城清远街***号。法定代表人:梁家龙,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唐,男,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龙娜,女,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农民,住宜良县。被告:李建华,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农民,住宜良县。原告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龙娜、李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被告龙娜、李建华负担。审 判 长  马新翠人民陪审员  高忠英人民陪审员  漆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妍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