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申请执行人樊XX、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樊XX,冯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汉族。被执行人樊XX,女,汉族。被执行人冯X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樊XX、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28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樊XX、冯XX支付申请人刘XX借款220000元(已扣划4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XX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樊XX、冯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8执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