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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波、刘芙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波,刘芙伶,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770号申请执行人黄波,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刘芙伶,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欧坤。黄波、刘芙伶与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波、刘芙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柳州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波、刘芙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波、刘芙伶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59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淞元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