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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旭东与王燕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旭东,王燕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2407号原告汪旭东,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杜炜彪,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华,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胡蓉芳,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旭东与被告王燕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旭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旭东负担。审判员  朱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