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旭东与王燕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旭东,王燕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2407号原告汪旭东,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杜炜彪,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华,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胡蓉芳,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旭东与被告王燕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旭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旭东负担。审判员 朱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