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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孙翠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孙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被执行人:孙翠花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孙翠花名下所有的鲁S×××××号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贻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