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玉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0刑初8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玉石,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被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玉石窜至龙里县城冠山街道小街园路龙里县人民医院宿舍院坝内,将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125元粤豪牌150-2型号摩托车盗走。二、2017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玉石窜至龙里县冠山街道教师新村,将刘某停放在宿舍楼下车牌号为贵J×××××钱江牌150型摩托车盗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螺丝刀、小刀、内六角、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蒋某、刘某报案笔录、人口信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辨认图、情况说明、信息查询、视屏截图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玉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杨玉石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流窜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3、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玉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莲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