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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催4号申请人: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2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1020005223274192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日期2017年1月6日,票面金额40万元整、出票人江苏塑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收款人南陵县振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5日);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玉书审判员  杨 惠审判员  何月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