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杜成儒与赵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儒,赵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杜成儒,男,生于1944年5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赵永新,男,生于1952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杜成儒与赵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永新已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智审 判 员  蒋乐天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