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德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87号罪犯张德有,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淄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95892.00元(已支付312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5年11月22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8年2月25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2月15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11月22日、2012年5月30日、2015年5月1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德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德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德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